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邓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临桂区会仙工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572133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