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3民初467号
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会仙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47号303-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7元,减半收取计8968元,由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