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桂林正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02执保157号
申请人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正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林正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编号:2046024503002000001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正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5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额度以405000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 彬
法官助理  魏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