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朔县遇龙河百悦见山度假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321民初65号
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朔县遇龙河百悦见山度假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崎,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铮,被告阳朔县遇龙河百悦见山度假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莫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安装工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按合同完成了安装工程,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及时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装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阳朔县遇龙河百悦见山度假酒店已经完成了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工程量的付款义务,而且已付工程款覆盖了原告诉求的30.5万元工程款,所以其不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3日,以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1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仟元整(Y305000元),该价格包含一套电动感应门,但不含税票、土建配合费、门窗检测费以及水泥沙浆抹灰塞缝修补费。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甲方在7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甲方未能按约结算工程或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给予乙方补偿。合同还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比例和支付款额进行了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桂林阳朔百悦见山酒店(阳朔十里画廊景区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但被告桂林 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5日、2018年9月1日分别给付工程款5万元,尚欠工程款155000元一直未支付。另阳朔百悦见山酒店于2018年10月1日己正式营业,原告承建的铝合金(门)窗也随之使用。原告多次追偿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155000元及迟延付款补偿费(按每天1%计算从2018年10月17日暂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2019年11月8日至款项付清时止补偿费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9.00元,由被告桂林海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莫创科 人民陪审员  胡国清
法官 助理  莫春燕 代书 记员  韦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