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5805号
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临桂县会仙工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57213302N。
法定代表人:吴泽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扬驹,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046024503002100001K)作为财产担保。为保障本案审结后的执行,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17277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其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