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保1411号
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桂林临桂县会仙工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57213302N。
法定代表人:吴泽群。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建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80671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8067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盛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