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606号
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8443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磊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区华蜀北路198号金都**B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8338511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磊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8元,减半收取5544元,由原告重庆科力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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