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合室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58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卓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E5817H。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成都合室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6号1栋2**3层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7745410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卓远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合室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合室壁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一支行5105××××4292账户存款600000.00元,实际冻结315.16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6266××××4672账户存款600000.00元,实际冻结36.4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