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4590号
原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董家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时代锋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工程处,住,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商网/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5元减半收取21607.5元,由原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