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89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浪,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凯文,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大厦1栋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肖**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卉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颜文佳
书 记 员 王 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