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1775号
原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薇,女,公司员工。
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
法定代表人:魏冬,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