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074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1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冉斌,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横街1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63P5Q2M。
法定代表人:李复贵,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YF43T。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亘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5621W。
法定代表人:李湘,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12765.
负责人:谢川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亘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亘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亘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亘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小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