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98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