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711号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被告: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TC08。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水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36R8H。
被告: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X73UF9D。
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10958198。。
本院在审理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水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8711号之三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YF43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枫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1095819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3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TC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句市内=开发区北二路5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X73UF9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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