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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成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711号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被告: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TC08。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水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36R8H。 被告: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X73UF9D。 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10958198。。 本院在审理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水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8711号之三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YF43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枫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1095819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3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TC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句市内=开发区北二路5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X73UF9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必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创园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