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