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