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任中文、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中文,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1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再审申请人任中文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8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任中文与利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利基公司是否欠付任中文货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任中文未提交书面合同,主张2016年底至2017年初与利基公司项目经理***达成口头协议,由任中文向利基公司承建的成都市双流区三里坝鸿川安置小区A1-5标段供应砂石等材料。任中文与***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支付协议》,载明任中文口头协议由任中文供应砂石材料,砂石材料款总金额为676250元,利基公司已经支付300000元。综合全案证据,任中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利基公司交付了676250元砂石等材料的诉讼主张。据此,二审判决未支持任中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任中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中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廖新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