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财保58号
申请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67994Y。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申请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省大英监狱应付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在14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81159951002000019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应收工程款在14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