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渔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家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通江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江社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川0116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通江社区的异议请求。通江社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川01执复31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执异13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通江社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通江社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志洪
审 判 员 李 莉
审 判 员 余 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娇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