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渔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家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通江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江社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川0116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通江社区的异议请求。通江社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川01执复31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执异13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通江社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通江社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通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志洪

审 判 员 李 莉

审 判 员 余 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娇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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