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62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干坝塘下干坝塘村民小组白沙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U6P347。
经营者:陈金良,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67994Y。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瑶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