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14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秋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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