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楚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小金斯古拉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7民初101号
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女,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楚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小金斯古拉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四姑娘山镇长坪村卡拉桥。
法定代表人:***机
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楚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小金斯古拉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