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401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97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71元,由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