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401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41070000000543)为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俊峰
书记员 纪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