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40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做出(2020)豫0184民初40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8月3日,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俊峰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