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7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9.2元,由原告河南省亿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玲玲
书记员 赵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