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3**A之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安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中能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安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