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1082号
原告:北京清尚陈设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7号楼2层办公201。
法定代表人:吴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北京清尚陈设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能投公司支付合同款25万元;2、判令能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能投公司以工商变更登记前的名称即四川能投博众智慧照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清尚公司达成合意,对***路段路灯进行造型概念设计。因能投公司工期紧张,清尚公司同意先提交设计方案后补签委托合同。2018年11月18日,清尚公司向能投公司提交了符合要求的造型概念设计方案及方案说明。2018年12月25日,清尚公司与能投公司补签了《***路段路灯概念设计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总额为25万元,截至日前,清尚公司已如约完成外观设计工作,能投公司未支付合同款25万元,故清尚公司诉至法院。
能投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合同的50%,然后合同就应该解除,能投公司仅收到清尚公司电子邮箱发送的清尚公司认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即使发送了也没有经过评审。关于设计成果,不认可清尚公司证据中称的已经提交的设计成果,合同约定甲方电子邮箱与清尚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中显示将成果提交的邮箱不一致。能投公司同意支付50%是因为合同约定了甲方应支付预付款,故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18日,清尚公司**与能投公司***同哦过微信进行联系:***“***,请问大概几点能给到我们设计文件”,**“马上,你给我个邮箱”,***“好的,xxx,qq邮箱,**”。**随即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设计方案,邮件载明“**你好,附件是方案的所有内容,文字说明稿稍晚些我再发给你,还有些要修改的”,同时**微信联系***“已发”,***回复“收到,辛苦了***”。
2018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联系**,要求提供“之前方案中其中两款底座的详细尺寸”,表示“需要预估预埋件的尺寸”。
2018年12月4日,***通过微信联系**,称因需要做细化方案因此需要**提供模型文件及效果图,**通过微信向***发送相应文件。次日,***联系**提出模型修改意见,并表示“我们确定马上就要生产,这个如果做颜色看设计这边有没有意见”,**于当日向***发送了修改后的模型文件。
2018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向**发送《成都路灯设计合同》,表示“您看合同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的话请把**版的电子档发给我,纸版的寄给我”并同时提供了收件地址。
2018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联系**“***,合同已寄出,请查收”,**询问“咋请款呢”,***回复“已经在进行,因为公司最近改名字,财务比较忙,我们这边会尽力催促的”。
诉讼中,清尚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路段路灯概念设计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合同甲方:四川能投博众智慧照明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合同乙方:清尚公司,联系人**,项目名称:***路段路灯概念设计,合作范围:路灯造型概念设计。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阐述其产品功能及要求,并提供乙方认为所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在乙方将正选方案交付给甲方,甲方并支付所有设计费用,即拥有该方案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于2018年11月18日提交5个符合要求的造型概念设计方案及方案说明。合同总额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总费用50%为项目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即进入外观设计阶段,若设计提案成果中未能有任何一款被采纳,则终止合同;在乙方完成外观设计工作,并通过甲方评审后3天内,甲方应支付总费用40%;甲方自行完成结构设计后3天内支付合同的10%。双方指定联系邮箱约定为,甲方电子邮箱XXX,乙方电子邮箱XXX。
2019年1月8日及9日,**通过微信向***询问付款时间,***表示“已经在催流程了,应该是财务年底结算有点忙,但是已经在走付款流程了,我会再给您跟进的”。此后能投公司未能付款。
庭审中,本院通过涉案合同中预留的***电话与其核实情况,***认可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在2019年1月离职,之后情况其不了解。
另查,四川能投博众智慧照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变更名称为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清尚公司与能投公司之间签订的《***路段路灯概念设计服务委托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前述证据,可以认定在涉案合同签订前,清尚公司已经完成双方约定的设计工作,且能投公司在清尚公司向其提交设计方案后,已经即将进入生产阶段,故清尚公司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能投公司审核。此后双方补签了涉案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能投公司应向清尚公司支付合同款25万元。现能投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清应看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清尚公司要求能投公司支付合同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能投公司关于清尚公司实际交付设计成果的电子邮箱与合同约定的能投公司接收成果的邮箱不一致的辩称,本院认为,涉案书面合同系双方在成果交付后进行补签,清尚公司实际交付的电子邮箱向地址为能投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且该人员为双方后续补签书面合同时指定的联系人,故清尚公司按照能投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交付设计成果的行为,应属有效交付,故本院对能投公司的相关辩称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清尚陈设艺术有限公司合同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北京清尚陈设艺术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