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727号
原告:成都市亿桥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Z栋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新力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就业创业基地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6栋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亿桥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力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能投***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亿桥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亿桥铝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