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2号
原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4953XB。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北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822ME09267284。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权申请撤诉。经审查,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梁原乡横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