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0250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涌,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4953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99.13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