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947号
原告: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驻马庄村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延边新县城。
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10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