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4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113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憬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路一段2、4、14、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609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憬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财产保全费2160元,合计5285元,由原告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