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县城金沙江大道西23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富荣镇水果交易中心4-1-6。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412413.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