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执4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县城金沙江大道西23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富荣镇水果交易中心4-1-6。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412413.67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9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显勇
审判员 吴 亨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