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马湖公园和滨江路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529民初6号
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泓德公司”)与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屏山县马湖公园和滨江路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湖公司”)及第三人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以下简称“屏山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泓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执刚、被告格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思德、被告马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屏山住建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特殊约定的,应在诚实守信的原则范围内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兴泓德公司主张被告格林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885,405元,以及工程款的利息216,428.80元(2018年6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经财政评审,本院综合认定本案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按财政评审金额作为定案依据。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5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请求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马湖公司在欠付被告格林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承担问题。是债权人在其执行案件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救济,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由被告格林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垫付的案涉图纸设计费25,000元,在本案庭审结束时仍未能提供案涉图纸设计费25,000元相关票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权利人也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人屏山住建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可以进行缺度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的当庭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屏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屏山县城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被马湖公园施工方回填土方埯埋,无法修复。2018年4月4日,屏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屏山县水务局报告要求马湖公园承建方被告格林公司修复,被告格林公司作为承建马湖公园ppp项目总包单位将案涉项目“屏山县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网改线工程”口头转包给原告兴泓德公司。2018年4月2日,马湖公园监理单位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批准同意原告进场开工,因该项目为应急抢险项目,时间紧迫,原告与被告格林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就进场施工。该工程自2018年4月7日起,陆续分项收方并验收,截止2018年6月30日,案涉项目交付屏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2019年5月10日,案涉项目总送审金额为2,134,917.00元,经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评审最终确定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771,693.64元,审减金额363,223.36元,审减率17.01%。屏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审核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关于屏山县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线改造抢修的人工、机械费调增的请示报告》、《关于申请整改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网相关事宜的报告》、《关于屏山县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网改线工程的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屏山县城岷江抽水应急泵站输水管网改线工程施工方案报审表》、《屏山县城岷江抽水应急泵站输水管网改线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审表》、《技术、经济签定单》5页、《工程材料报审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现场收方记录单》7页、《竣工验收证书》、《附属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屏山县城岷江应急抽水泵站输水管线改线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71,693.64元; 二、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工程价款1,771,69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被告屏山县马湖公园和滨江路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089元,由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进
书记员  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