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9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图人才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I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冯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浩,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江航道测量(武汉)中心。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公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剑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天骥,男,该中心员工。
上诉人***图人才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人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航道测量(武汉)中心(以下简称航道测量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伟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鸿图人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鸿图人才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499.80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鸿图人才公司与**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鸿图人才公司通过召开员工大会与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作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根据法律规定,鸿图人才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有关鸿图人才公司应当与**续签合同的认定于法不符,且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系对劳务派遣关系用工的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必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了救济安排,即赋予用人单位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该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因此,在全国人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没有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不能肆意作出扩大的理解与适用。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鸿图人才公司、航道测量中心: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58,300元;3.支付代通知金5,830元;4.补发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期间4个月的工资2,580.72元;5.支付高温补助2,880元;6.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76元;7.支付医疗及精神损失费8,00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鸿图人才公司、航道测量中心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请第四项为:补发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鸿图人才公司在2010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鸿图人才公司将**劳务派遣至航道测量中心任测工。**与鸿图人才公司共签订过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第五份劳动合同临近到期之时,**明确表示要求延续双方劳动关系,但鸿图人才公司明确告知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将于合同到期之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因此终止。**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均工资金额4,824.99元。
**2014年1月工资4,920元、2014年12月工资3,403元、2015年6月工资5,656元、2015年12月工资4,828元。
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为1,100元/月,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为,元/月,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为1,550元/月,2017年11月之后为1,750元/月。
**于2019年12月25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鸿图人才公司、航道测量中心: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344元;2.补发2014年至2017年5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998.70元;3.支付高温补助2,880元;4.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76元。2020年4月26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岸劳人仲裁字号仲【2020】第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鸿图人才公司向**支付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05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航道测量中心与鸿图人才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中,鸿图人才公司、航道测量中心提交了2018年至2019年的工资表用以证明已向**支付了2018年、2019年的高温津贴,**未明确指明并证明其应领取高温津贴的日期。诉讼中,**表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与鸿图人才公司在2010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已经签订过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之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鸿图人才公司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鸿图人才公司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499.80元(4,824.99元×10个月×2)。航道测量中心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对该项不承担责任。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兼得,故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情形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且该项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关于代通知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工资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其关于补发上述月份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岸劳人仲裁字【2020】第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鸿图人才公司向**支付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050元,鸿图人才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视为认可该裁决内容,依法予以确认。航道测量中心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并非**的用人单位,也没有保证**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义务,故对该项不承担责任。
**未明确指明并证明其应领取高温津贴的日期,故对**关于高温津贴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未举证证明其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图人才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499.80元;二、***图人才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05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鸿图人才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49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具有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与鸿图人才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基于自身意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与鸿图人才公司共签订过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鸿图人才公司与**签订的第五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要求延续双方劳动关系,但鸿图人才公司明确告知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将于合同到期之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即表明鸿图人才公司没有与鸿图人才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鸿图人才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鸿图人才公司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499.80元(4,824.99元×10个月×2)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鸿图人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图人才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