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983号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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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