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2991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发路399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282651。
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都区华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5975Q。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3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3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