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1074号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城镇长发路399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282651(1/1)。
法定代表人:王伟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27572M。
法定代表人:胡灿照。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