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5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春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2999H。
法定代表人:刘泽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4052750E。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127,550.31元、案件受理费30,8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院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将统一协调处置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故本案暂时不予单独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127,550.31元、案件受理费30,8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5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化雨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攀
书 记 员 张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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