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55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01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2999H。
法定代表人:刘泽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2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9865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16日,本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69865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洪桃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