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6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5月13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2999H。
法定代表人:张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将执行情况进行告知。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海东
审 判 员 向毓军
审 判 员 冯 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起飞
书 记 员 罗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