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547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阳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中山社区汉宁西路158号4号楼1**8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东阳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东阳市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