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财保83号
申请人:徐州乾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飞龙大酒店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高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3月4日生,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民路北侧、三先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乾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已由申请人徐州乾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