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2财保8号
申请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445Q,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P836CXQ,住,住所地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民路北侧先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1991.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