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财保128号
申请人:***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21AELG9T,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中凯龙湖别墅写字楼3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乐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皋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P836CXQ,住所地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民路北侧、三先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