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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274号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81836846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物流新城百马大道22号安峡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76019859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云岭中路百花新城11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奕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5332835X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安峡时代广场D7栋。 法定代表人:黄奕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静,女,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在,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的银行存款2,078,185.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与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3月11日与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于2020年3月11日与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78,185.7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静、***、***、**在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