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4133号之一
原告:玉林市大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安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724927737。
法定代表人:曾崇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凡,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卫勇,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水湾·境界群贤苑5幢4-4-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P736T0L。
法定代表人:覃寿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政斌(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兴科(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六合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1216347M。
法定代表人:梁彦,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艳(系被告公司员工),女,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玉林市大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桂0305民初413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16941085元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有关协议,本院作出(2021)桂0305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原告玉林市大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9410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169410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169410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丽媛
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 邓茹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