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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优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乐,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国安,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明,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pan>
负责人:苏金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波优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国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波优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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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