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714号
原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6室-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静